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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唐晓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夏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唐晓倩。委托代理人吴经纬,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飞,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秀英,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晓倩诉被告夏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晨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0日、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晓倩的委托代理人吴经纬、何飞、被告夏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晓倩诉称,2015年4月23日11时30分许,原告的驾驶员季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BCXX**轿车与被告夏天驾驶的牌号为云NHXX**小客车,在本市南北高架永兴路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夏天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4,576元、评估费1,990元、图像资料费120元、牵引费450,共计77,136元。被告夏天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车辆确未年检,但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有无年检无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前,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所有权发生变动,原投保人黄文波及受让人夏天均未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且事发时保险车辆未年检,根据保险条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只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夏天驾驶其所有的牌号为云NHXX**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南北高架永兴路处,与案外人季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BCXX**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签订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被告夏天负事故全部责任,季某无责任。同年5月12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评定原告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74,576元。原告支付了评估费1,990元、图像资料费120元。之后,原告车辆在上海开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修理费74,576元。另查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了沪C9XX**小客车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5年5月12日24时止,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30日0时起至2015年5月29日24时止。2015年1月15日,沪C9XX**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被告夏天名下,车牌号变更为云NHXX**。2015年4月28日,被告夏天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批改手续。又查明,事发时,云NHXX**小客车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行驶证、驾驶证、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照片、评估费及图像资料费发票、维修结算清单、修理费发票、牵引施救清障作业单、牵引费发票,被告夏天提供的保险单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夏天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车辆修理费、评估费、图像资料费、牵引费,有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夏天可在履行本判决后,另行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唐晓倩车辆修理费2,000元;二、被告夏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晓倩车辆修理费72,576元、评估费1,990元、图像资料费120元、牵引费450元,共计75,1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被告夏天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