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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遵义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谢长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遵义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谢长智,马涛,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田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一,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县三渡镇。法定代表人陆定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长智,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遵义县鸭溪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涛,男,回族,1978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遵义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谢长智、马涛、济南嘉禾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