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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蔼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被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费祝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润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