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被执行人冯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冯鹏名下银行存款755928.15元(柒拾伍万伍仟玖佰贰拾捌元壹角伍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