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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冯恩刚与刘玉高、王蒙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恩刚,刘玉高,王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290-2号原告:冯恩刚。被告刘玉高。被告王蒙。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恩刚于2015年8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玻璃钢化款1055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冯恩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刘玉高、王蒙银行存款10551或对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李杰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李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杰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