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640号原告鲍人能与被告余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人能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孝云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鲍人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余孝云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鲍人能借款2975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17元,执行费43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6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