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彬、刘宏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刘彬,刘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吉林市。负责人:孙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司达、殷岩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彬,男,1975年9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刘宏艳,女,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彬、刘宏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彬、刘宏艳未能按生效的(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彬名下吉BAW3**号江淮牌汽车的车籍,但该车辆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晓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