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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甲。被执行人:贾某乙。本院在执行贾某甲申请贾某乙抚养费纠纷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某乙已将抚养费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