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甲。被执行人:贾某乙。本院在执行贾某甲申请贾某乙抚养费纠纷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某乙已将抚养费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县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