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一×与吴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吴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19号原告吴一×。法定代理人关××(原告之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明,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二×。本院受理原告吴一×与被告吴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告吴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系天津市西青区,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系抚养费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系天津市西青区,且其户籍所在地系天津市红桥区,故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二×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