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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魏方林与重庆上上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方林,重庆上上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245号原告魏方林,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上上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浪高凯悦大厦6层,工商登记注册号500108007830894。法定代表人刘保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方林诉被告重庆上上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方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方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方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方林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