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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经理。被告宋兵,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州市环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万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