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杜春玉与杜永刚、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80-1号原告杜春玉。被告杜永刚。被告杨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玉诉被告杜永刚、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春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永刚、杨红梅位于钟祥市供电大院C栋1单元7楼01号房屋产权或冻结被告杜永刚、杨红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春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杜永刚、杨红梅位于钟祥市供电大院C栋1单元7楼01号房屋产权或冻结被告杜永刚、杨红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万元。二、查封原告杜春玉提供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钟房权证郢中丙字第×××号,所有权人:赵世明,地址: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东路)及车辆(号牌:鄂××,所有权人:赵世明),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但因原告杜春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原告杜春玉及担保人赵世明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马江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