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谦与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谦,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刘谦,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海,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谦与被告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谦以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撤诉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刘谦负担。审 判 长 郭 谋代理审判员 王 龙代理审判员 郑敦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