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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谦与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谦,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刘谦,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海,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谦与被告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谦以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撤诉减半收取11220元,由原告刘谦负担。审 判 长 郭 谋代理审判员 王 龙代理审判员 郑敦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