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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宋伟龙与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亮,宋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亮,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821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伟龙,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91X。上诉人刘亮因与被上诉人宋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刘亮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刘亮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亮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杨晓兰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