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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峰与徐同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徐同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373号原告周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同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诉被告徐同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计40元,由原告周峰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