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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罗艺娴与蒋龙生、石金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艺娴,蒋龙生,石金鑫,蒋汶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罗艺娴,学生。被执行人蒋龙生。被执行人石金鑫。被执行人蒋汶晏(曾用名蒋妍孜),学生。本院在执行罗艺娴申请执行蒋汶晏、蒋龙生、石金鑫关于健康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艺娴同意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邕审判员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