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与陈国富、王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陈国富,王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山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清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德凤,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富。委托代理人贺英琪,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莉,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英特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滨河庭苑6-4-601,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6********。委托代理人贺英琪,天津市南开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富、王丽莉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