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永超、杨月芝与杨月芝、胡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杨月芝,胡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陈永超,职工。被告:杨月芝,农民。被告:胡国军,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超与被告杨月芝、胡国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永超负担。审 判 长 潘相斌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波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