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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永超、杨月芝与杨月芝、胡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杨月芝,胡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陈永超,职工。被告:杨月芝,农民。被告:胡国军,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超与被告杨月芝、胡国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永超负担。审 判 长  潘相斌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波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