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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与侯青松、兰庆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侯青松,兰庆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38号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陈希全,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涂玉红,该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侯青松,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兰庆婵(被申请人侯青松之妻),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生征决(2014)第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接受十堰市张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于2015年4月25日对被申请人侯青松、兰庆婵作出计生征告知(2014)第115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告知书》,于2015年4月28日对被申请人侯青松、兰庆婵作出计生征决(2014)第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侯青松、兰庆婵送达该决定书。被申请人侯青松、兰庆婵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对被申请人侯青松、兰庆婵作出的计生征决(2014)第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红卫街道办事处对被申请人侯青松、兰庆婵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旗红审判员  曾 毅审判员  王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