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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亚丽与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丽,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红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王亚丽。被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志、许磊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丽诉被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亚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亚丽负担。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