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茂堂与汤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堂,汤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陈茂堂。委托代理人公茂华、薛俊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堂诉被告汤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茂堂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贾怀龙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管旭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