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茂堂与汤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堂,汤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陈茂堂。委托代理人公茂华、薛俊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堂诉被告汤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茂堂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贾怀龙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管旭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