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美萍申请执行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41号张美萍申请执行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美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敏给付借款5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300元、执��费706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吴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