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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点,李春凤,郑奕臻,丁义龙,李良康,黄少飞,李波,蔡志焕,华雷,张志东,孔旭,郝冬冬,吴荣林,吴义林,柯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郑点,男,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山口林业采育场6-0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凤,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一都镇仙友村51号。申请执行人郑奕臻,男,200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山口林业采育场6-06号。被执行人丁义龙,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泗县刘圩镇四山村南五庄445号。被执行人李良康,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毛公乡石船村1组。被执行人黄少飞,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坪坑村新居组08号。被执行人李波,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泗县长沟镇阴陵山村李西庄046号。被执行人蔡志焕,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蔡屋村46号。被执行人华雷,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赵旺庄村276号。被执行人张志东,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泗县平山镇徐贺村洼张庄128-1号。被执行人孔旭,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孟士读村150号。被执行人郝冬冬,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双庙乡郝庄村。被执行人吴荣林,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水车乡官庄村吴家屯008号。被执行人吴义林,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九岗岭76栋502室。被执行人柯诗建,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尊桥乡岛山村岛山4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闽刑终字第146号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义龙、李良康、黄少飞、李波、蔡志焕、华雷、张志东、孔旭、郝冬冬、吴荣林、吴义林、柯诗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义龙、李良康、黄少飞、李波、蔡志焕、华雷、张志东、孔旭、郝冬冬、吴荣林、吴义林、柯诗建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1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枝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