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闯申请执行石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闯,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闯,男,1974年6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石勇,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李闯与石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闯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有一台帕萨特轿车,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