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小才与深圳市文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69号原告:高小才。被告:深圳市文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镇洪康路42-62号。法定代表人:林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才被告深圳市文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小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才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小才承担。代理审判员王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