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3年某月某日生。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60年某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经法院调解,与被告雷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思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