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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275号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强。委托代理人:宫宇。委托代理人:吴文来,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秋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