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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李千友、连金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李千友,连金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冯卫兵。委托代理人:朱国婉、陈浩,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千友。被告:连金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李千友、连金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