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调确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德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德仙,徐殿香,尹国林,原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29号申请人尹德仙,女,193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徐殿香,女,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尹国林,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盛丰刚,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尹德仙、徐殿香、尹国林共同委托。申请人原春安,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尹德仙、徐殿香、尹国林、原春安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尹德仙、徐殿香、尹国林、原春安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原春安补偿甲方尹德仙、徐殿香、尹国林因尹世君死亡所致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款共计30000元,已理清。二、民事补偿事宜一次性处结;甲方自愿放弃要求乙方补偿其他经济损失的实体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