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康春浩、林凤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康春浩,林凤玉,吴建斌,丁丽娟,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5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280号。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康春浩,男,朝鲜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凤玉,女,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建斌,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丁丽娟,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白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建斌。被告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白塔乡赤岭民营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康春浩。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康春浩、林凤玉、吴建斌、丁丽娟、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2557300.42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康春浩、林凤玉、吴建斌、丁丽娟、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7300.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康春浩、林凤玉、吴建斌、丁丽娟、福建佳源鑫兴石业有限公司、福州陶源石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57300.42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