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青溪、李增利等与李振海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海。委托代理人冯鑫玉,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溪。委托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利。委托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振海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振海及委托代理人冯鑫玉,被上诉人李青溪、李增利及委托代理人霍永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岚代理审判员杨占明代理审判员陈道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庞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