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立宣与何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肖立宣,女,生于1968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何苗,男,生于1986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宣与被告何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立宣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立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肖立宣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桂 伟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