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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邱锦光与佛山市君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锦光,佛山市君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邱锦光,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朱祥宝,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楚雯,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君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巫伟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17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锦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26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宇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