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邹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4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昌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黄海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邹某、朱某经事先计议,在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fcdn.518.be/”的“美华娱乐”赌博网站和网址为“http://js.cn199.cn/”的“江山娱乐”赌博网站上先后注册网名为“zoubo888”、“ttjdz”的账号(“ttjdz”是“zoubo888”的下级账号),通过上述账号生成链接,将链接发送给他人,共同发展下线代理及参赌人员,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邹某、朱某发展夏某、高某等人为其下线会员在上述网站注册账号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4962.795元;其中被告人邹某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4115.7683元,被告人朱某从中渔利合计人民币10847.0267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分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邹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96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奚某、夏某、高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网站截图、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据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6)甬鄞刑初字第959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1)邮刑初字第024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朱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行为系分别实施,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两名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渔利,既有事先计议,又有共同的实施行为,所侵害的是同一犯罪客体,应认定为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非法��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邹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退出的非法所得���民币二万四千九百六十二元八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林中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杜 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