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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扬与孙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翔,李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翔,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情茂,大连市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扬。原审原告李扬与原审被告孙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2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孙翔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翔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孙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孙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金 艳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