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扬与孙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翔,李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翔,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情茂,大连市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扬。原审原告李扬与原审被告孙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2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孙翔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翔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孙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上诉人孙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金 艳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