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和田巨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卜杜克热木杰力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田巨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卜杜克热木·杰力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巨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台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张巨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卜杜克热木·杰力力,男,1980年9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和田市。委托代理人买吐孙·肉孜,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和田巨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阿卜杜克热木·杰力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和田巨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20元,由上诉人和田巨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1520元退还上诉人和田巨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买买提明·买苏木代理审判员 闫 红 梅代理审判员 王 红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建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