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何钰明与何炳昌、谢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钰明,何炳昌,谢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何钰明,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炳昌,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雪芳,女,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钰明诉被告何炳昌、谢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钰明以二被告已向其清偿全部款项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钰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217元,由原告何钰明负担。审 判 长 何永添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