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颜宏与戴家佩、沈小慧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宏,戴家佩,沈小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787号原告颜宏,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戴家佩,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沈小慧,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宏与被告戴家佩、沈小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戴家佩、沈小慧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戴家佩、沈小慧所有的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及担保人肖运萍共同所有的房产。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春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