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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郝跃进与邯郸县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县住宅合作社,郝桂香,郝跃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住宅合作社,住所地邯郸市农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乜学彬,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苗树森,邯郸市邯山区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桂香,系郝跃进妹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跃进。上诉人邯郸县住宅合作社、上诉人郝桂香与被上诉人郝跃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邯郸县住宅合作社、郝桂香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聂洪文代理审判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