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366号原告杨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吕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0元,退还原告杨某。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