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俊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217号原告刘俊。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邬利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德甫(特别授权代理),系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乐(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工作人员。原告刘俊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以下简称江岸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江岸公安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审理中,原告刘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唐玲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