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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瑜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永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