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娟与路祥、景雨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娟,路祥,景雨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程娟,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工农路建行西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2130197712090026。委托代理人杨卫伟,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太华北路粮食局家属院内,居民,系原告之夫,身份证号码为:610582198006020056。被告路祥,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北山头村二组,农民,身份证号码为:610527198811276850。被告景雨晴,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白水县尧禾镇尧禾村一组,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娟与被告路祥、景雨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娟承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