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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林智永与杨新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智永,杨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林智永,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杨新东,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智永与被执行人杨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杨新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浦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刘文勇审判员  陈国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