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长宝与被告马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宝,马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贾长宝,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马丽,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宝与被告马丽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传票,其提供的电话也始终处于无法接通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长宝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