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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长宝与被告马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宝,马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贾长宝,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马丽,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宝与被告马丽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传票,其提供的电话也始终处于无法接通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长宝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