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多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755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茹,女,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被告王多英,女,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多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多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多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