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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黄观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黄观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40-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负责人:李仲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裕雄,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观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黄观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观新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镇象山白地x巷x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东字第x号,建筑面积:944.29平方米)、位于平山镇象山白地x巷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4)第xx号、惠东他项(2014)第xx号,使用权面积:176平方米)、位于惠东县平山赤岭A区水厂片xx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东字第xx号,建筑面积:1692平方米)房产产权、位于平山镇赤岭开发区(水厂片)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5)第xx号,建筑面积:96平方米)、位于平山镇赤岭A区水厂片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5)第xx号,建筑面积:192平方米),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00万元为限,原告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观新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镇象山白地四巷二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东字第xx号,建筑面积:944.29平方米)、位于平山镇象山白地x巷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4)第xx号、惠东他项(2014)第x号,使用权面积:176平方米)、位于惠东县平山赤岭x区水厂片x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东字第xx号,建筑面积:1692平方米)房产产权、位于平山镇赤岭开发区(水厂片)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5)第xx号,建筑面积:96平方米)、位于平山镇赤岭A区水厂片x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东国用(2005)第x号,建筑面积:19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00万元为限。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支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秀群审 判 员  江永来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