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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郭云瑞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郭云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号黄河宾馆*号楼**层。委托代理人陈益基,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云瑞,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云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陈益基,被告郭云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宾馆系旅游合作关系。原告在2014年3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确认被告欠原告旅游团款4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还款14000元,余款26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000元,并按日100元的标准支付手续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无异议。审理中,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出示了被告于2014年3月17日出具的欠条一支,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其26000元的事实。质证中,被告表示认可。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今欠到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团款40000元,于4月10日前还10000元,剩余4月20日前还清,如期未还,每天100元手续费。之后被告陆续归还14000元,余款26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出具欠条的行为,使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作为权力人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张的手续费一节,因约定不明,故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云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海南辉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晋红人民陪审员  田 强人民陪审员  武亚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