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景德镇市。委托代理人李怀平,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加涛,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都昌县人,住景德镇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平、段加涛,被告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在网上相识,相识过程中被告��瞒已婚的事实,并谎报年纪与原告交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隐瞒的婚姻行为给原告心灵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但由于当时木已成舟,原告只能抱着被告能好好待自己的心态继续走下去。但现双方又因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等原因,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架,致使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依法判决。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婚姻关系;3、被告离婚证一份,证明被告曾经离过婚;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女。被告邵某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2011年5月份双方相识,同年七月份被告就告诉了原告其已婚、有小孩的事实;唯一隐瞒原告的是,被告与其前妻没��办理结婚证;被告和原告在一起生活了4年多,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没有做过对不起原告的事情。被告邵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省淮滨县民政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与前妻未办理过结婚登记;2、原告的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15880.76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因生活琐事、性格分歧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2、结婚证一份;3、庭审笔录中双方陈述和辩解。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理解信任对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所举���据和理由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150元、被告邵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君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