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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民一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章金娣与童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娣,童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民一初字第01682号原告:章金娣,女,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潘本发,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童立文,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李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浩,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娣与被告童立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金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章金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旭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春艳 关注公众号“”